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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來不少外國人士因工作外派或喜愛台灣的居住環境,在台替境外公司工作,例如從事商務活動、市場調查或技術服務等,誤以為境外公司給的薪資不算台灣的所得,結果沒申報所得稅或錯誤地當作海外所得申報。不過,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今(25)表示,我國採用「勞務提供地原則」,也就是說,只要在台灣提供勞務,這些報酬就視為台灣所得,必須納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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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國稅局表示,只要在台灣提供勞務,就必須納稅。示意圖/Getty Creative (krisanapong detraphiphat via Getty Images)

臺北國稅局今表示,外僑於一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境內居留合計超過90天者,依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規定,其因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報酬,屬我國來源所得,仍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報稅。

臺北國稅局舉例,來自A國的D先生在B國公司工作,111年度公司派他來台從事技術工作,並在台灣待了超過300天。他的薪水由B國公司直接匯入B國的銀行帳戶,D先生以為這些收入與台灣無關,因而沒有申報所得稅。然而,由於台灣與B國簽有租稅協定,透過資訊交換,國稅局得知B國公司在111年支付了D先生約新台幣400萬元的薪水。最終,國稅局補徵了681,100元的稅款,並對D先生處以罰款。

國稅局特別提醒外國人士,如果在台居留超過90天,且有從境外雇主得到的報酬,應記得自行向所在地的國稅局申報綜合所得稅。如果有漏報或未申報,除了要補繳稅款外,還可能會面臨罰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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